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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行政区划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大家好,行政区划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区划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2. 行政区划怎么填写
  3. 行政区划变更到底谁说了算请学习这些条例要点!

一、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2、(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3、(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4、(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5、(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6、(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7、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8、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9、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1、(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12、(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13、(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14、(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15、(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16、(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17、(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18、(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19、(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20、(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21、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22、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23、(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24、(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25、(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6、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二、行政区划怎么填写

该项应该根据当事人户口本首而“住址”一栏填写:

1、具体是指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包括省、市(县))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即可;

2、如XX省XXXX市XXXXX县XXXXX乡XXXXXX村XXX组XX号(门牌)等。

(1)简称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2)按照《宪法》规定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原则: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3)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即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组级,其中省、县、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假如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三、行政区划变更到底谁说了算请学习这些条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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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条例知识点对这些问题予以了明确

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4、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5、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6、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7、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8、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9、按照条例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但是“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等。

10、此外,还要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

11、条例明确,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12、此外,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13、按照条例,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14、三、行政区划调整有哪些法定程序?

15、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16、条例规范了行政区划的管理程序,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17、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的包括四大类:

1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19、——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0、——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21、——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2、此外,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3、根据条例,申请变更行政区划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这些材料:

24、申请书;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26、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还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27、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 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28、条例还明确管理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违反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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